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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4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女,194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大厦8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牌居委会房屋(房产证号:岳阳楼区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牌居委会房屋(房产证号:岳阳楼区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