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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湖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4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电梯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8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付 锋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