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913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大厦804室。
法定代表人:舒猛。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