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02民初2262号
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佳
书 记 员 强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