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莱金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4465号
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乡后畔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莱金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204国道东双桥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莱金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在向被告青岛莱金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此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5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