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085号
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0元,保全费610元,共计91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