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球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特156号 申请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环球公司称,仲裁裁决环球公司支付***病假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根据***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工资表,其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为6922元,而仲裁委员会认定其实发工资为6968元,无事实依据。***仅提供一份病假证明书,未按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因支付病假工资产生的争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0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0号仲裁裁决:环球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139.6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877.6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部门作出的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环球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0号裁决书。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环球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属于认定事实问题,而认定事实问题并非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第二,病假工资为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故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终局裁决处理***的该项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环球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恬 书记员  韩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