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7453号
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8TKR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重工)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环球重工诉请: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647.40元、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1194.30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127.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重工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被告***到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5月23日,青岛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环球重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2019年9月,***入职原告环球重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环球重工为***投缴了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为6968元,应发月平均工资为7381.62元。环球重工为***发放工资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2日,***因“右膝半月板损伤”开始请病假。2020年5月13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诊断,***“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并建议休息五天。***于2020年5月14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20年5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3月,3月内患肢禁止剧烈活动,禁止完全承重。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5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门诊就诊。2020年5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诊断***右膝半月板损伤,休息壹月;2020年6月18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书诊断***半月板损伤,休治壹月;2020年7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书诊断***半月板损伤,休治壹月;2020年8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书诊断***半月板损伤,休治壹月。***提交的病假条载明,***2020年7月16日-7月31日、8月1日-14日、8月15日-8月31日、9月1日-3日请假。2020年8月8日,环球重工向***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续签。2020年9月5日,环球重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解除日期为2020年9月3日,解除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
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患有恶性肿瘤……等疾病或患其他需要紧急抢救的重症疾病的,在住院手术治疗期间,公司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在《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学习签到表上签字。
***曾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环球重工支付2020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485.15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877.60元。2020年9月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246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月平均实发工资为6968元,并裁决环球重工支付***2020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139.6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4877.60元。环球重工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请求撤销裁决书。2020年11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特1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环球重工的申请。环球重工已向***支付了2020年5月12日至5月31日病假工资3139.6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4877.60元。
2020年10月9日,***向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环球重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731元、2020年7月至9月的病假工资10496.95元。2020年12月2日,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人仲案字[2020]第3304号裁决书,裁决环球重工支付***:1、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447.4元、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1194.30元;2、经济补偿20127.56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环球重工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
环球重工称,***未按《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的任何请假手续,其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自2020年5月12日起就以病假为由不上班,但迟迟不提交病假材料,从未按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环球重工依法制定并经公示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旷工,环球重工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称,已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已交给环球重工。
本院认为,原告***因半月板损伤在2020年5月12日至6月30日期间向请被告环球重工病假,但环球重工未向***支付该期间病假工资,双方在经过仲裁程序和法院审理之后,环球重工向***支付了2020年5月1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3139.60元、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病假工资4877.60元。现***要求环球重工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向本院提交了黄岛区人民医院出具的该期间需要休息的门诊病历、病假证明书及请假条存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需休息向环球重工请假的事实。环球重工虽然称未收到***的请假条、***未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是环球重工在上述期间并未对***未到岗上班提出异议,故,对环球重工主张***旷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之规定,***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关于***医疗期之内和医疗期外的工资,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根据***的工龄,***享受医疗期3个月,参照***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月平均实发工资6968元为基数,环球重工应向***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447.40元(6968元×70%+6968元÷21.75天×7天×70%)、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1194.30元(1910元÷21.75天×17天×80%),对***要求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447.40元、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1194.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环球重工制定的《劳动人事管理规定》中规定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与《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法律条文相悖,故,对环球重工要求按照该管理规定向***支付病假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环球重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环球重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环球重工辩称系因***旷工解除,但未向本院提交通知***上班的证据,且***一直在休病假,故对环球重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不认可2019年9月4日向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环球重工亦未提交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而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从青岛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环球重工工作,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为29526.48元(7381.62元×4个月),因***对裁决书未起诉,视为认可裁决书裁决的经济补偿金20127.56元的数额,对该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参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2020年7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6447.40元、2020年8月12日至9月3日期间的疾病救济费1194.30元;
二、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20127.56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