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球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好运通建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3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8TKR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好运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观音镇椿巅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05605989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好运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449900(大写:肆拾肆万玖仟玖佰)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11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管廊模具生产的箱涵不合格,推定管廊模具并没有通过实质性验收,据此认定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未成就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依据合同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条款的第五条第1、第2款,被上诉人对管廊模具已经验收通过。(1)、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工作联系单的最后一张中描述:“首节已烧,但模具在批量生产是否发生问题还有待使用观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认可模具烧制的首节箱涵质量是合格的,符合验收条款第五条第1款的验收标准,是通过了对模具的实质性验收。(2)、被上诉人收到第一批管廊模具的时间是在2019年10月27日,最后批次的时间是在2019年11月24日。通过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厂区内堆放了大量的不同型号的成品箱涵,这些箱涵都是由上诉人交付的管廊模具生产的,制造日期有2019年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5日等,该时间已超过产品交付后第8日,符合验收条款第五条第2款的验收标准。按照交易习惯及生活常识,检验验收是在收到货物后正式使用之前的环节。被上诉人都已经将管廊模具正式投产了,并且已经将生产出的箱涵交付给成都交投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用于“成都***快速一路”工程,而且该工程的相关施工方也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足以证明货物验收实质性合格。 2、被上诉人应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与管廊模具的验收及质量问题无关。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在2019年9月26日签订的《管廊模具产品销售合同》的第四条货款结算条款,全部货款结算有3个节点分别是: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提货前3天支付当次货款的95%;收到货物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的5%。销售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分6个批次将管廊模具交付给被上诉人,其中最后一个批次是在2019年11月24日;上诉人并在2019年11月26日足额开具发票。综上,付款的3个节点都已经成就,被上诉人应付清全部货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拒绝、逾期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 3、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就认定上诉人交付的管廊模具质量不合格是错误的。《检验报告》是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其送往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样品的取样、送样等过程,均没有通知上诉人参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在上诉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所取的样品是否来源于上诉人交付的管廊模具生产出的箱涵,并且检验机构检验箱涵样品的部位也是错误的。因此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鉴别箱涵是否合格的依据,也就不能来判断管廊模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一审法院没有区分开验收期间与质保期间两个时间段,混淆了验收期间的异议与质保期的异议。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验收上诉人交付的管廊模具并认可其实质性质量合格。之后在使用过程中,被上诉人对管廊模具质量吹毛求疵,以所谓的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上诉人本着诚信原则,已先后两次派技术人员去整改完毕。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是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上诉人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货物、按时开具发票、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等义务。退一步说即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质量问题作为拒绝、逾期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无视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交付的货物已经验收合格,依据被上诉人单独委托鉴定的《验收报告》就认定管廊模具不合格,错误的适用法律,并据此作出错误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1、上诉人送至被上诉人的管廊模具并未通过验收,上诉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仅能证明被上诉人已收到管廊模具,并未对其质量进行实际验收,该验收仅为外观验收。2、因上诉人提供的管廊模具质量不合格,导致被上诉人生产出的箱涵无法交由第三方公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上诉人无法按期支付货款。3、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已充分说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管廊模具存在质量问题。4、无论是验收期间还是质保期间,被上诉人都未对上诉人提供的管廊模具进行验收合格。5、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因上诉人提供的管廊模具的指向问题导致被上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验收合格之后付款条件才能够成就。 环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好运通公司支付环球公司货款44990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好运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环球公司与好运通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签订管廊模具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好运通公司购买环球公司生产的8套管廊模具,货款共计156万元。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环球公司方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环球公司按期交付了上述8套管廊模具并履行完毕了相关安装、调试工作,好运通公司亦验收并支付货款1110100元,剩余449900元货款尚未支付。之后环球公司多次压球好运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但好运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6日,环球公司、好运通公司签订了《管廊模具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好运通公司向环球公司订购卧式管廊模具:规格为2.4m×2.7m×3m×0.35m×4的1套,单价15万元;规格为2.4m×2.7m×3m×0.4m×4的3套,单价16.6万元;规格为2.4m×2.7m×2m×0.45m×4的1套,单价13.6万元。立式管廊:规格为2.4m×2.7m×3m×0.35m×4的1套,单价27万元;规格为2.4m×2.7m×3m×0.4m×4的1套,单价27.6万元;规格为2.4m×2.7m×2m×0.45m×4的1套,单价23万元。共计156万元。每套模具验收重量偏差不超过200公斤,超过200公斤部分环球公司按每吨1.5万元对甲方进行补偿。合同签订后好运通公司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定金,提货前3天支付当次货款95%,剩余5%待收到货物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付清。环球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交货3套卧式模具到好运通公司(三种规格各一套),38天内交货剩余两套卧式模具,55天内交货剩余全部立式管廊模具。产品交付后7日内,好运通公司组织按照预制混凝土箱涵JC/T2456-2018标准对模具生产出来的箱涵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好运通公司应立即书面向环球公司提出,由环球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整改时间未验收合格的视为逾期交货,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单。好运通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的,则产品交付第8日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日。模具生产出来的首节箱涵验收合格之前甲方不得将模具自行批量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生产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或***为好运通公司指定的收货、质量验收人员,均有权独自代表好运通公司进行收货、验收及合同管理。环球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生产,对模具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在质保期内,模具自身出现质量和使用安全问题时,环球公司负责在24小时内到达好运通公司现场无偿免费维修,直至模具合格达到使用要求。因操作不当或其他人为损坏的,则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2、好运通公司在使用模具时,若发现误差,达不到质量要求,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模具,及时通知环球公司。环球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交货,每套模具延期一天扣罚合同金额3‰罚金,并且逾期超过3天的好运通公司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和退款。若在验收使用模具所生产出来的管廊产品尺寸超过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标准规定偏差且在3天内无法对模具整改完毕的,好运通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公司退全款,并另外赔偿好运通公司70%模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经好运通公司同意,环球公司向好运通公司送达卧式管廊模具(2.4m×2.7m×3m×0.35m×4)1台、立式管廊模具(2.4m×2.7m×3m×0.35m×4)1台、立式管廊模具(2.4m×2.7m×2m×0.45m×4)1台、方涵模具(2.4m×2.7m×3m×0.4m×4)2台,验收合格,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好运通公司同意延期交货;2019年10月29日送达了卧式管廊模具(2.4m×2.7m×3m×0.4m×4)一台、卧式管廊模具(2.4m×2.7m×2m×0.45m×4)一台;2019年11月22日送达了立式管廊模具(2.4m×2.7m×3m×0.4m×4)1台,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同意延期交货。 好运通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44万元,2019年10月28日支付货款27.12万元,2019年11月7日支付货款19.89万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货款10万元,共计111.01万元。 环球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给好运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金额为618000元,2019年11月26日给好运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份,金额为942000元。 2020年1月17日,好运通公司将三个规格尺寸的预制混凝土箱涵送至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中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判定,送检样品均存在不合格的现象。 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好运通公司签订的《管廊模具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环球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全部模具送至了好运通公司处,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好运通公司同意延期交货。 合同约定产品交付后7日内,好运通公司组织按照预制混凝土箱涵JC/T2456-2018标准对模具生产出来的箱涵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好运通公司应立即书面向环球公司提出,由环球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整改时间未验收合格的视为逾期交货,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单。好运通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的,则产品交付第8日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日。因此环球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可以证明环球公司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了好运通公司且已经好运通公司验收合格。同时合同又约定,若在验收使用模具所生产出来的管廊产品尺寸超过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标准规定偏差且在3天内无法对模具整改完毕的,好运通公司有权要求环球公司退全款,并另外赔偿好运通公司70%模具款。但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合同内容及合同目的来看,该验收合格系指对环球公司所送货物的外观的验收合格,并不能证明涉案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好运通公司将三个规格尺寸的预制混凝土箱涵送至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中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判定,送检样品均存在不合格的现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应对该模具进行整改。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要求好运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49元(环球公司已预交),保全费2870元,由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据一:《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装备***》(涉案综合管廊模具***第8-10页) 证据二:涉案综合管廊模具及箱涵成品照片(4张) 证明:上诉人用涉案综合管廊模具加工箱涵时尺寸是可调节的,而箱涵体积大,重量是按吨计量,加工人员如操作不当,箱涵出现毫米误差是常见的。 证据三:涉案综合管廊模具图纸(9张) 证明:此证据与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预制混凝土箱涵JC/T2456-2018)》共同证明:双方约定的模具制作符合行标和约定,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的两个项目与双方合同约定确认的图纸及行标均无关。 被上诉人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为上诉人公司单方资料,检验报告中的误差已经是超出误差的范围,并非操作不当的原因造成,而是其模具自身的问题。证据三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查项目,均是按照合同约定JC/T2456-2018中的标准进行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其证明效力需综合其他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货款有争议。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管廊模具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订购卧式管廊模具,共计156万元。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定金,提货前3天支付当次货款95%,剩余5%待收到货物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付清。产品交付后7日内,被上诉人组织按照预制混凝土箱涵JC/T2456-2018标准对模具生产出来的箱涵进行验收,如有异议被上诉人应立即书面向上诉人提出,由上诉人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天,超过整改时间未验收合格的视为逾期交货,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单。被上诉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的,则产品交付第8日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日。模具生产出来的首节箱涵验收合格之前甲方不得将模具自行批量投入生产使用,否则生产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在使用模具时,若发现误差,达不到质量要求,则应立即停止使用模具,及时通知上诉人。若在验收使用模具所生产出来的管廊产品尺寸超过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标准规定偏差且在3天内无法对模具整改完毕的,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退全款,并另外赔偿被上诉人70%模具款。 经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卧式管廊模具(2.4m×2.7m×3m×0.35m×4)1台、立式管廊模具(2.4m×2.7m×3m×0.35m×4)1台、立式管廊模具(2.4m×2.7m×2m×0.45m×4)1台、方涵模具(2.4m×2.7m×3m×0.4m×4)2台,验收合格,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被上诉人同意延期交货;2019年10月29日送达了卧式管廊模具(2.4m×2.7m×3m×0.4m×4)一台、卧式管廊模具(2.4m×2.7m×2m×0.45m×4)一台;2019年11月22日送达了立式管廊模具(2.4m×2.7m×3m×0.4m×4)1台,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同意延期交货。 被上诉人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9年10月15日支付货款44万元,2019年10月28日支付货款27.12万元,2019年11月7日支付货款19.89万元,2019年12月20日支付货款10万元,共计111.01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将合同约定的全部模具送至了被上诉人处,因现场不具备使用条件,被上诉人同意延期交货。被上诉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的,则产品交付第8日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日。因此上诉人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且已经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原审法院裁判适当。原审法院认定,该验收合格系指对上诉人所送货物的外观的验收合格,并不能证明涉案模具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被上诉人将三个规格尺寸的预制混凝土箱涵送至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JC/T2456-2018《预制混凝土箱涵》中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判定,送检样品均存在不合格的现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对该模具进行整改。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审裁判不当。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5%定金,提货前3天支付当次货款95%,剩余5%待收到货物并开具发票后6个月内付清,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送检样品均存在不合格的现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对该模具负有的整改义务不影响被上诉人的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支付全部剩余货款449900元的义务已经成就,本案应予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好运通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青岛环球重工科技有限公司4499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49元,保全费2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49元,共计18968元,由被上诉人四川好运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发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