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环球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1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民终16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10日)、运费、保全费共计1,434,62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6,746元由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3年2月9日、4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803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并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5月23日依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经济开发区十二圩办事处弓尾村【编号2018(工)-10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于次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苏K6××**别克牌汽车。以上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4月18日,因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6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存款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土地和车辆。且已对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434,622.6元,执行回款9,803元。因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6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6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环球集团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