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民初120号
原告:***,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乾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朝华公园内(规划展览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243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TFT1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三支路5号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68276273E。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乾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1.44元,减半收取计2,25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代 孝 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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