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230民初2596号
原告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喆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喆吉公司(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非实质的内部承包,而为挂靠,即**与喆吉公司系挂靠合同关系。**挂靠借用喆吉公司资质租用机械设备材料施工,但**未支付租金导致喆吉公司被诉且被法院执行损失69471.28元。本案因**违约导致喆吉公司损失,故喆吉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5日,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喆吉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内部承包“矿山新建砂岩钢板仓项目土建工程”,**向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管理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借用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租用该经营部的钢管、扣件等机械设备。因**未支付租金,经营部将**和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石柱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渝0240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该经营部租金、赔偿款140562元及利息2811.24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881.84元。判决生效后经营部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担案款69471.28元,且该判决执行完毕。
2020年6月19日,原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内部承包合同》、(2019)渝0240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2019)渝0240执2139号执行通知书、业务专用凭证以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947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78元,减半收取768.39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在兑现时一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国胜
法 官 助理 邱 霞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