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财保67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力帆时代中心3-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董事长。
被保全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TFT15F。
法定代表人:何其平,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丰都支行01600142xxxxxxxx账号的存款。申请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