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3民终1591号
上诉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0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喆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中林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张海瑞
法官助理 沈道萍
书 记 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