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206民初5573号
原告:厦门某某运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纬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厦门某某运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运通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某支付工程款73335元及利息(以7333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某某公司在欠付张某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于2022年承包了位于厦门湖里区**队战备管理单位试点建设整治工程。张某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并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于2022年1月20日和某某运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张某就案涉工程中的沥青砼路面向某某运通公司采购沥青混凝土并由某某运通公司负责施工。该合同就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时间、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运通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开始进场施工,2022年3月2日完工,现案涉工程早已交付给业主使用。经某某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张某于2022年3月5日对账结算,某某运通公司的人工费为60900元,设备和沥青材料款为232435元,总的工程款为293335元。但张某仅支付了220000元,尚欠工程款73335元,虽经某某运通公司累次催讨,张某一直拒不支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某某公司应在欠付张某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并非某某运通公司主张的《合同》的缔约方,非本案适格被告。1、从是否有委托材料来看,某某运通公司主张张某以某某公司名义缔约,那么应提供相应的某某公司出具的授权材料,而某某运通公司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2、从协议的形式上来看,上述《合同》甲方签字为张某个人。如果案涉合同与某某公司有关,那么甲方签字处应当是某某公司的盖章,而非张某单方的签字。3、从某某公司追认的情况来看,上述《合同》中并未有某某公司的盖章确认,且某某公司并未授权张某代表某某公司缔约。4、从款项支付来看,某某公司并未向某某运通公司转过款。5、根据社保缴纳记录,张某亦不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张某与某某运通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系某某运通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与某某公司无关。上述事实已经证明了某某公司并非与某某运通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且张某与某某公司无关,案涉《合同》应系张某与某某运通公司缔约。且从事实部分来看,案涉工程为某某公司自己建设,并未有张某与某某运通公司的参与,因此某某运通公司将某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某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某某运通公司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某某运通公司提交了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工程量验收确认单、2022年7月13日工程量确认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月20日,某某运通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发包单位(甲方):某某公司(代表张某),工程承包单位(乙方):某某运通公司(代表***),工程名称:驻闽某部队战备管理单位试点建设整治工程,施工开始日期:2022年元月18日(暂定),结束时间:2022年元月22日前(以实际开工起算为准);开工前机械设备入场后,甲方须支付乙方本工程50%合同款146667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组织沥青材料进场施工,乙方施工第二层沥青面层前,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工程40%合同款117334元,待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完2周内支付至总结算金额的100%;等等。
张某与***于2022年3月5日确认案涉工程人工工资及人员交通工具费用总计60900元,设备和沥青材料款总计232435元,收到张某私人转账150000元,剩余材料款83243元和人工工资款60900元。
张某与***于2022年7月13日签订一份《设备工程量确认单》,确认总工程款为293335元,已付220000元,余7333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某某运通公司提交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虽张某以某某公司代表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但该合同未加盖某某公司的公章,某某运通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有权代表某某公司签订该合同或张某构成表见代理,故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认定为某某运通公司与张某。某某运通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可以证明张某尚欠某某运通公司工程款73335元,故某某运通公司请求张某支付工程款7333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某某运通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某某运通公司请求张某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某某运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且某某公司有欠付张某工程款,故某某运通公司请求某某公司在欠付张某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某某运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335元及利息(以733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某某运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