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恢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B4M81W。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欠款17000元。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33元,执行标的共计172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72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