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22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22MA76B4M81W。
经营者:张某某,系该直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宁012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2231元。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33元,执行标的共计224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德胜艺金石材直销部、张某某对于本案债款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宁0122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