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3民初3964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汉庭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