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9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和平,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581号汉庭花园C区1号楼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林永麟,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于2022年12月21日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江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