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执保2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汉庭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董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进、黄丽华,福建绩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告龚羽、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闽0303执保206号民事裁定,冻结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账号35×××88的银行账户存款656963.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账号35×××88)存款的冻结,解结金额以656963.22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建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蓉
书 记 员 蒋永珍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