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燕,福建业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水立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汉庭花园****楼**。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07845487002。
法定代表人:董德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方 悦
人民陪审员 刘阳花
人民陪审员 郑国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