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西港镇慕义寨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1元、保全费525元,由***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