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西港镇慕义寨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津0113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