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302号 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市海港区西港镇慕义寨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11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61.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相关材料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亿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61.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25元,由申请人***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