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160号
申请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东锦名都****。
法定代表人:罗盛。
关于申请人贵州江盛百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92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名下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贵阳市小河区房屋。
三、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