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佳利商品批发交易中心三期3-9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9590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西展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158号紫气东来苑l幢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7UJRU1N。
法定代表人:**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西展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违约的事实没有查清,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案涉合同是否是同一份合同,特别是合同中关于交货条款的约定是否一致没有查清,同时涉案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奥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8元、上诉人江西展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