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365号之一
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3号2-21-3#。
法定代表人:谢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笑吟、阮子萱(实习),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大道东段驻马店装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建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