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901民初6205号
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3号2-21-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全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苍山路539号车立方A-2。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全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路虎车一辆,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购车定金10万元。后双方于2021年7月20日协商解除了该合同,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还10万元购车定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公证书一份、《企业公示信息》2份,证明原、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达成购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路虎车一辆,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定金10万元,后双方协商解除了购车合同,但被告未返还原告购车定金的事实;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购车定金10万元。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已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支鸿鑫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宁[微信名为“宁静(致远)”]联系,原告向被告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李宁在微信上介绍路虎车的功能等情况后,原告通过公司账号为3107××××7660的账户,向被告公司的账号为2515××××4167的账户转账100000元,作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的定金。后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购车合同,也未对原告所购车型、车辆价款、购车时间等购车事项内容进行过约定。后经原告股东支鸿鑫电话和微信方式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宁联系沟通购车事宜,被告未落实原告所购车辆,原告通过原告股东支鸿鑫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不再购车,要求被告将原告已付购车定金转回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宁在微信中表示同意退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退还原告已付的购车定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车辆买卖合同,但原告为购车已向被告支付了购车定金100000元,被告也向原告提供过原告欲购路虎车辆的相关信息,以上事实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协议。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购车定金后,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出卖车辆,原告与被告口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购车定金100000元,并由被告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购车定金100000元。
二、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以购车定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大理通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华祥
人民陪审员 罗进文
人民陪审员 蒲银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云巧
书 记 员 赵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