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TCL鸿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679号
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花卉东路天地豪园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06761L。
法定代表人:谢柯,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TCL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北环路东方新城东侧商业街A栋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560857467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TCL鸿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向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尚壹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