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4181号
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滨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