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2942号
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住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青岛开元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