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6号13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4010395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4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8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4执3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科凌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