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星**家15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民洁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位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省盛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挚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