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201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8335052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西漳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