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江某某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927号 申请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8335052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镇北村。 被申请人: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5F6H5W,住所地江阴市***镇璜塘工业园凤凰路5号。 申请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贝斯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