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鸿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亚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76321242E。
法定代表人:李苏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鸿嘉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鑫鸿嘉印务有限公司款项30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3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
审判员 李 永 春
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