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9民初4527号
原告: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太原市。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
原告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700元,并支付原告货款20%的违约金5340元,以上共计320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被告在万柏林区原告仓库所在地签订《购销合同》,为2020年7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6700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原告全部货款,如逾期付款按每日0.5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货,被告予以签收,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至今有货款26700元未支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敬请依法裁判。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GR3200的路由器和型号为SMB-S1850-52P的交换机,路由器的单价为450元,数量为20台,总价为9000元,交换机的单价为1180元,数量为15台,总价为17700元,以上共计总价为267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后3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货款,若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每延迟一个自然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2020年8月14日,被告出具签收单。至今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确认从2020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被告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全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