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09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汇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本院(2020)晋0109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20元及按判决书所确定的违约金,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公积金帐户存款、保险存款、理财存款以及基金、股票、证券账户存款等各项收入、收益35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凯旋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