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709号
原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汇琻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