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国华御景4栋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某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2民初1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某某文化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