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02民初243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南宋庄行政村南宋庄086号。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园区绿筠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集镇张集行政村张集村1623号。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