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0461号之二
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由儋州市那大镇美扶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儋州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众合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46元(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477.23元,由原告儋州荔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2477.2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