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姚某某与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财保70号 申请人:姚某某,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园区绿筠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申请人姚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785130.15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户名: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600********,开户行:建设银行高安支行)。申请人姚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504753902975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户名: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600********,开户行:建设银行高安支行)785130.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46元,由申请人姚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