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04民初48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燎原村17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方家沟村4组52号。
被告:***,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怡康一巷99号6栋1单元5楼502号。
第三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区绿筠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保全费1476元,合计3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