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04民初48号之二 原告:***,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燎原村17组4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方家沟村4组52号。 被告:***,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怡康一巷99号6栋1单元5楼502号。 第三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区绿筠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保全费1476元,合计3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