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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780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