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2民初7801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西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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