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804民初1849号
原告: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以东军马场路以南(紫荆澜庭)1幢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8E0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青山路西侧锦绣紫荆城小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202882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电力)与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元置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维电力委托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泰元置业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维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泰元置业支付原告三维电力欠款27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4日,三维电力与泰元置业签订紫荆家园专变高、低配电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78万元,三维电力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完成紫荆家园小区内的配电安装工程。2021年6月24日,三维电力与泰元置业完成工程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278万元。2021年9月17日,泰元公司向三维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泰元置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维电力工程款78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期限届满后,经三维电力多次索要,泰元置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泰元置业辩称,原告陈述的都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紫荆家园专变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有:原告按荆门盛和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图纸、电力安装工程概算书及设计说明书中的内容,包括高低压配电设备、电缆提供并安装所有工程施工。合同金额278万元整,含开工起至质保期满止与专变高压配电安装有关的项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双方于2021年6月24日办理了结算,结算价278万元。2021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有:乙方为甲方施工的紫荆家园专变高低压配电工程已施工完毕,已结算总价278万元。由于甲方公司资金困难,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如下:甲方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78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还款200万元。若甲方未按约定如期还款,乙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起诉甲方追索欠款,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欠条等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今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且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双方就涉案工程已经办理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认可该欠款金额,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荆门三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0元,减半收取145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