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代县鑫友选矿厂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1303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代县鑫友选矿厂,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枣林镇东留属村村北。 投资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县鑫友选矿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3)辽13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县鑫友选矿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朝阳鑫旺重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94,200元。案件受理费6,871元,执行费12,3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辽1303执恢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