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暖通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33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暖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暖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9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335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暖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暖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民终19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