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560-1号
申请人:青岛邦钲线管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景安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BXGGP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盛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经济服务中心21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B37Y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青岛邦钲线管桥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42.0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元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042.0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