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民终27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上诉人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3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11日向上诉人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5776元。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执(广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